湖北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职业病危害
防治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防治评估三年计划的工作部署,今年全省将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科学评估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状况,在2014年防治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有效落实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的主体责任,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二、评估组织
省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继续负责组织和实施全省评估工作。各地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总局和省局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
三、评估范围
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全部参加评估,其中武汉市、黄石市由国家安监总局直接进行评估,其他地区由省局评估。
四、评估指标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率。指劳动者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培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指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开展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指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指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指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覆盖率。指接受安监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用人单位占审查单位的比率。
与2014年评估相比,第(二)项和第(四)项为新增评估指标。各项评估指标的具体说明见附件2。
五、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材料审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各市(州)按照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格式填写提交辖区内300家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接受审查,省局按照统计学抽样原则,从名录中随机选取一定行业和企业规模比例的用人单位,其中材料审查50家、现场抽查5家。每个直管市提交名单150家,材料审查30家,现场抽查3家。林区提交名单60家,材料审查20家,现场抽查2家。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一般不重复选取。
评估小组在材料审查和现场抽查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标准对各地防治工作情况评分确定分数和等级,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六、评估材料准备
(一)接受集中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要在市(地)级安全监管局的组织下,提供下列评估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安监部门出具的申报回执;
3.职业病危害作业情况一览表,格式如下:
序号 |
车间 |
岗位 |
劳动者姓名 |
接触危害因素种类 |
1 |
车间1 |
岗位1 |
XXX |
粉尘、噪声 |
2 |
车间2 |
岗位2 |
XXX |
毒物 |
… |
…… |
…… |
…… |
…… |
4.主要负责人名单、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名单、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6.2014年度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单以及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7.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以及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步设计、控制效果评价及验收等相关材料,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审查或验收的文件;
8.近3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汇总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提供不少于10份职业健康检查表原件或复印件);
9.2014年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2014年开展现状评价的单位可以用现状评价报告代替检测报告。
10.近2年内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单位职工超过50人的,提供不少于10份劳动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11.分工作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情况的汇总表,以及工作场所中悬挂张贴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照片等资料,汇总表格式如下: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
工作场所名称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警示标识是否设置 |
设置内容 |
工作场所1 |
煤尘 |
是√ 否□ |
“注意防尘”语句,“戴防尘口罩”图案 |
工作场所2 |
苯 |
是√ 否□ |
高毒物品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 |
…… |
…… |
…… |
12. 2014年度接受安监部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的记录。
(二)接受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除提供上述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提供职工花名册或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汇总表一览表,包含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岗位分布、危害因素种类等信息,格式同上。
七、时间安排
(一)评估准备阶段(4月)。评估专班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计划,各地报送用人单位名录,抽样确定各地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的用人单位名录。
(二)评估实施阶段(5月至8月)。省局将确定的名单反馈给各地,各地按名单通知用人单位提交报送相关材料。7月30日前将材料集中报送省局。6月份起,省局组织专班赴各地进行现场评估。具体现场评估日程和人员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8月)。评估专班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标准》综合评估各地得分,确定评估结果,省局在此基础上以省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将评估情况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协助配合工作。要安排辖区内评估企业认真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要求,抓好宣传动员工作,督促企业充分认识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拒绝参与配合评估的企业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二)提交用人单位名单中,纳入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企业应不少于2/3。各地应对企业运行经营情况认真核实,已停产或关闭企业不得纳入名单。省局抽选名单一旦确定将不再改动,如发现存在企业已停产或关闭状况则该企业所有评估指标将计做0分。
(三)各地评估情况今年继续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增加分值至2分,评估不合格地区将在年终考核时严格按标准扣分。
(四)各地应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真实有效资料,不得为应付评估而弄虚作假。
请各地安监局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省局职业健康监管处。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陈松 许大海027-87714085
传真:027-87365060 电子邮箱: hbzyjk@126.com
附件1: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
附件2:各项指标的具体评估方法和标准
2015年4月10日
附件1
市(直管市、林区)用人单位名录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县(市、区) |
行业类型 |
规模 |
登记注册类型 |
备注 |
1 |
|
|
|
|
|
|
2 |
||||||
… |
|
|
|
|
|
|
1.行业类型:建材、冶金、有色、医药、轻工、电子、机械、石化、化工、非煤矿山、纺织、电力等。
2.登记注册类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
3.规模: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4.县(市、区):企业所在的下辖县(市、区)或开发区。
附件2
各项指标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一、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培训与考核记录等材料。
(二)评估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1.参加培训人员为在职单位法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分管领导。通常指公司级别分管职业卫生工作的领导,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矿长等(含分管副职),通过查看任命文件确定。
2.所参加的培训包含职业卫生方面的内容。结合培训通知、考核合格证书等有关培训内容的说明、记录等,判断培训内容是否包含职业卫生内容。
3.有安监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且在有效期之内。培训考核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实施的,需有安监部门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的有效证明材料;考核合格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要有安监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盖章,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
评估方法和标准基本同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指用人单位中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各项措施具体实施的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环境、安全和健康部门(HSE)主管职业卫生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2014年度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名录,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
审查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签到表、培训记录等;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情况。
(二)评估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有效:
1.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完整。培训相关证明材料至少包括参加培训员工“签到表、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部门/机构、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2.培训内容完整: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的健康影响及防护措施,内容不完整的视为无效。
3.参加培训人数合计占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的80%及以上;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应按照要求实施职业卫生培训。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以及竣工验收批复等文件。审查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查材料。
(二)评估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有效:
1.近3年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立项建议书批复在2012年1月份及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与技术引进项目,审查用人单位2012年~2014年项目立项有关文件确定。
2.所委托机构具备安监部门认可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资质。
3.建设项目的性质与所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相一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并且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涵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
五、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材料。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二)评估标准。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有效:所委托检查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别中,职业健康检查应覆盖到可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实施类别的60%及以上;所覆盖的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周期应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的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的人员按照标准要求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有效。
六、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2014年度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材料。
(二)评估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有效:
1.所委托检测机构具备国家认可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覆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因素类别的80%及以上。
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
(一)评估方法。资料审查时,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5名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审查其劳动合同。
(二)评估标准。
1.资料审查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合同占到所审查合同的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有效:劳动合同及附件有用人单位签章和劳动者确认的签字;合同告知应包括劳动者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后果和防护措施等内容;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与所告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仅有劳动部门统一制式文本合同无相关附页或补充告知的视为告知不全或不规范。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中,60%及以上进行了合同告知,且告知内容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一致的,视为有效。
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汇总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材料;现场抽查时,抽取不少于3个工作场所,审查用人单位的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二)评估标准。
1.资料审查时,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工作场所数,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所列工作场所80%及以上的,视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效。
2.现场抽查时,除满足资料审查要求外,所抽取的工作场所中,60%及以上针对主要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要求设置了警示标识的,视为有效。
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填写不全的;设置内容与该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设置内容不一致的。
九、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
(一)评估方法。审查用人单位接受安监部门包含职业病防治内容的监督检查记录、整改通知等相关记录文件。
(二)评估标准。用人单位应提供安监部门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有效执法文书,且内容涉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视为安监部门实施了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